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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
本项目预算为:2400元/台/年。投标人报价不得低于或等于最低投标限价,否则将会被否决投标。
一、项目内容:为满足患者和家属就医时的手机应急充电需求,同时营造更加便捷的就医环境,需在门诊及住院部投放共享充电宝,需遴选共享充电宝服务商,充电宝设置点位数量15个(基本数量,不低于此数量),后期如采购方需要增加点位数量,成交方方可增加。
序号 | 地点 | 数量(台) |
1 | 门诊一部1楼大厅 | 1 |
2 | 门诊一部3楼 | 1 |
3 | 门诊一部4楼 | 1 |
4 | 门诊一部5楼口腔科候诊区 | 1 |
5 | 门诊二部2楼 | 1 |
6 | 门诊二部3楼 | 1 |
7 | 门诊一部儿科门诊候诊区 | 1 |
8 | 妇儿楼楼志愿服务台 | 1 |
9 | 综合楼3楼候诊区 | 1 |
10 | 1号楼住院部1楼大厅 | 1 |
11 | 急外大楼1楼入院准备中心 | 1 |
12 | 急外大楼13号电梯附近 | 1 |
13 | 急外大楼12号电梯附近 | 1 |
14 | 急外大楼1楼急诊科 | 1 |
15 | 急外大楼2楼输液大厅 | 1 |
合计 | 15 |
二、项目合作方式
1、由成交方负责在院方指定位置免费提供共享充电宝成套设备并安装和后期设备保养及运营工作。
2、采购方向成交方提供充电设备放置场地,收取场地管理费,成交方每半年向采购方支付场地管理费。
3、采购方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共享充电宝设备场地的位置与数量。
4、除手机充电功能之外,成交方不得从事其他经营项目,成交方不能随意利用充电宝设备开展广告业务;不得随意利用充电宝设备运营管理系统中的用户信息开展与充电宝设备业务无关的商业活动。成交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泄漏客户的隐私。
三、电费支付方式:管理费不含电费,成交方需自行安装电表,电费由院方收取,一年结算一次,电费标准按商业用电1元/度收取,一年结算一次,接到缴费通知后7日内将电费交到财务科,否则将从成交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支付,不足的部分补齐后再继续经营。
四、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成交方需向招标方账户转入100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服务期满扣除成交方违约金后无息退回。
五、服务要求
1、产品组成:整套系统主要组成为:充电宝﹑机柜﹑软件系统等。
******医院等待就诊人群、患者家属提供 24 小时的手机供电需求。
3、机柜部分的设计,扫取后可自动弹出。
4、软件部分采用 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移动客户端。
5、充电宝自带苹果、安卓、TYPE-C 充电接口,即插即用。
6、单个充电宝电芯容量不得低于 5000mAH。最大功率不超过 150W,待机功率不大于 5W。
7、充电宝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及理赔,且有保险公司承保。
8、成交方应派驻专职运营维护人员,负责日常业务沟通、账目核对;协助采购方解决在使用充电宝设备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投诉;做好充电宝设备的日常巡检、维护、清洁等,采购方不承担损坏赔偿责任。成交方接到故障报修或投诉反馈后,5分钟响应,3小时内进行妥善处理。
9、成交方应保证提供性能安全可靠的充电宝设备,保证使用过程中的充电宝质量、使用安全、用电安全,如因充电宝设备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由成交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当充电宝设备的损坏率超过20%,且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得到修复时,采购方有权解除与成交方签订的合同。
10、每个点位由成交方自行安装,费用自行承担。成交方需在采购方指定的时间内将共享充电宝安装到位
11、合同期内,成交方自负盈亏,成交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管理费的缴纳,不得在未经过采购方实际使用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撤走共享充电宝设备。
12、因成交方设备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赔偿由中标成交方承担。
13、共享充电宝可免押金租借;当日首次使用 5 分钟内免费,当日租赁时间超过 5 分钟的,收费不高于3元/小时(不满半小时按1.5元执行),24小时费用不超过30元,单次99元封顶。成交方应在显著位置张贴移动手机充电服务功能收费标准。
六、其他要求
1、充电宝租借页面禁止投放钓鱼广告,如出现相关投诉或产生相关额外费用,由运营商负责。
2、成交方承诺拥有设备及其宣传资料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若因此造成与任意第三方产生权属纠纷的,责任由成交方承担。
3、本项目不允许成交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采购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成交方违约;成交方违约对采购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医院日常管理的承诺(成交方须提供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
注:询比文件的要求必须全部实质性响应,否则做无效响应处理。如未实质性响应导致验收不合格,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