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平桂区水利工程管理站:
你单位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贺州市平桂区华山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1103-76-01-015722)位于平桂区、八步区,灌区北至贺州市市区,南至华山水库坝区,西至鹅塘镇;灌区范围包括平桂区鹅塘镇、八步区莲塘镇等多个行政村,涉及灌溉面积1.5万亩,现状有效灌溉面积1.0万亩。灌区内水源主要以华山水库为主,有1座结瓜水库(湴洞水库)对水源进行补充。项目总用地面积103.35亩,其中永久占地53.15亩,临时占地50.2亩。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渠首工程、骨干输配水工程、骨干排水工程、骨干渠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用水量测以及灌区信息化共6个部分。目前项目已基本完成施工建设。
项目总投资2455.06万元,其中环保工程投资为124.29万元,占总投资的5.06%。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重要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陶马岭村(10m)、凤田村(15m)、乌泥洞(20m)、坝头寨(20m)、马鞍岭村(20m)、龟背岭村(20m)、如凤寨(20m)等周边村庄;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为贺江、华山河、盘谷河、华山水库、湴洞水库,地下水保护目标为周边村庄民井。灌区灌溉范围部分位于鹅塘镇新塘村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三、规划相符性
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符合相关规划,符合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拌合、机械冲洗水或场地、道路抑尘洒水等,不外排。施工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农田施肥,不外排。
2.加强施工管理,对地表水体进行扰动较大的清淤、围堰等工程安排在枯水期进行作业,保证贺江水质稳定达标且SS浓度不发生明显变化。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采取洒水、设置围挡、限制车速,堆放物料与运输车辆覆盖毡布等措施,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每个施工生产区设置车辆冲洗台。
2.清除出的淤泥,经晾晒干后应由密封式厢车外运,底泥采用密罐运输,及时清运至当地部门指定地点处理,不得长时间暂存。
3.混凝土拌和系统实施封闭施工、半封闭施工等措施,混凝土拌和机布置在施工区下风向方位。施工区场内定期洒水降尘、冲洗清扫;场地四周设置围挡。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作业。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施工场地设置围挡,施工作业时应采取减震措施,或设置临时声屏障进行降噪。
******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并减速慢行,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临时堆场和弃渣场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做好防渗漏、防雨淋、防扬散等防护措施,避免污染。
2.减少物料在运输、装卸、施工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在施工过程中,废弃物料做到及时清运,施工完毕后清理好作业现场,以防因降雨冲刷造成污染。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1.通过优化工艺流程及作业方式、缩短作业时间、控制作业强度等减少水生生态环境破坏,最大程度减少对相关水域的影响。
2.施工营地、临时道路和堆放场等临时用地,在施工结束后,应尽早进行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等工作。
3.加强华山水库、湴洞水库引水断面下游生态流量监测,保证枯水期生态流量。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障生态流量实时监控。
(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针对灌区建设和运营中易发、常发的各类情况,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灌区生态环境和供水安全。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施工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按规定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将环境监理报告报送至辖区环境主管部门。
七、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书》送达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和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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